湖南法治報通訊員 秦松標 全媒體見習記者 蔣文娟
男女戀愛期間,尤其在雙方締結婚約后,給付大額財物等情形屢見不鮮。但當解除婚約時,雙方之間的經(jīng)濟糾紛也隨之而來。情侶分手,所贈與的財物哪些可以要求返還?近期,張家界永定區(qū)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涉彩禮糾紛案。
2023年6月,李先生與張女士確定婚約。同年9月,雙方終止戀愛關系并解除婚約。
兩人交往期間,李先生先后向張女士轉(zhuǎn)賬端午過節(jié)費1000元、外出旅游費5000元、辭工返家路費5500元。在商定結婚期間,張女士及其家人到李先生家定親,李父給張女士紅包兩萬元,給隨行親屬的小孩紅包2400元。另外,李先生到張女士家上門認親時給張女士親屬紅包共計4000元。
雙方因解除婚約產(chǎn)生的財物返還問題引發(fā)糾紛,經(jīng)多次協(xié)商未果。今年1月,李先生訴至法院,請求判令張女士返還定親紅包2.24萬元、認親紅包4000元以及轉(zhuǎn)賬紅包1.15萬元,共計3.79萬元。
法院審理認為,李先生與張女士確立戀愛關系后,張女士攜家人到李先生家過門定親時,李父向張女士給付的兩萬元大額紅包。按照當?shù)亓曀?,紅包既具有定親禮金性質(zhì),又以能夠?qū)崿F(xiàn)結婚的預期目的作為給付條件的,故定親紅包系附條件的贈與行為。后續(xù)雙方當事人因戀愛失敗解除婚約,不符合李父在贈與時的心理預期,其贈與財產(chǎn)的結婚目的不能實現(xiàn)。因此,李先生要求張女士返還兩萬元大額紅包的訴訟請求,應依法予以支持。
至于李先生給張女士親戚小孩的紅包2400元、上門認親給張女士親屬的紅包4000元,以及兩人戀愛期間轉(zhuǎn)賬紅包1.15萬元。由于張女士本人并沒有取得前述兩部分紅包,且李先生給付紅包的目的均為了獲得張女士及其親屬好感。因此,李先生給付的2400元、4000元紅包和1.15萬元的轉(zhuǎn)賬系一般性贈與行為。張女士沒有返還這部分紅包的義務,故不予支持李先生的訴求。
最終,法院判決張女士返還李先生定親紅包兩萬元。本案宣判后,張女士不服提起上訴,二審法院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【法官說法】涉彩禮糾紛在現(xiàn)實生活中時有發(fā)生。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,應根據(jù)一方給付財物的目的,綜合考慮雙方當?shù)亓曀住⒔o付的時間、方式、財物價值、給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實,認定彩禮范圍。本案中,李父給張女士兩萬元的紅包,按照當?shù)亓曀自摷t包是具有定親禮金性質(zhì),且是以能夠?qū)崿F(xiàn)結婚的預期目的作為給付條件的,屬于彩禮范圍。而李先生在節(jié)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時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物、禮金以及李先生為表達愛意或者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,都不屬于彩禮范圍。
責編:譚好
一審:譚好
二審:伏志勇
三審:萬朝暉
來源:湖南法治報